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