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在工程预算中列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作为评标内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