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