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侮辱或者人身、财产侵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牺牲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