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单位责令改正。

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