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摆摊经营区域时,应当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近施划停车泊位。

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将停车泊位与人行道其他部位隔离,使机动车不经过人行道、而由机动车道出入停车泊位。确需经过人行道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针对行人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