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区级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