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列入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文化村落、古民居、古庙宇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如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鼓励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
支持社会力量自愿投资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