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五)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

(六)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规划核实的。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