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到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秩序的;

(三)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的;

(四)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