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拆除但未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