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林业、水务、文广新、市场监管、农村工作、人防、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