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 Articles
- 70 articles
(2017年5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林业、水务、文广新、市场监管、农村工作、人防、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定期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Chapter 2辖区责任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覆盖的原则,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辖区范围和责任内容。
辖区责任范围划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停车、设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绿地整洁,无污物杂物;
(四)保持水域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辖区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不能有效制止、纠正或者需要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的,应当通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信用管理、媒体曝光、挂牌整改、取消评先等方式督促辖区责任人履行责任。
Chapter 3市容管理
Section 1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一)外立面装饰、修缮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保持整洁,禁止堆放物品;
(三)除按照规范设置的空调机、太阳能设备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置的设施外,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搭建设施,放置、悬挂物品;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本条例实施前不符合前款规定容貌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逐步实施改造。
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应当
Section 2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一)保持道路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和无障碍设施等整洁、完好;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设施等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护栏、隔离墩、窨井盖等附属设施整洁、完好。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容貌要求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及时清理淤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晾晒点,为居民晾晒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Section 3绿地管理
Section 4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当保持统一风格,互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标识可以同时标注外国文字。
户外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
城市照明管理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景观照明设施。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Section 1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或者将餐厨垃圾等油腻物泼洒、排放在人行道、下水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宠物携带人不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鸣放礼炮、抛撒纸花纸钱。
已经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给予二年的过渡期。
垃圾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扬尘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内应当采取遮盖、围挡、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进出口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栏,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鼓励沿街单位的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
陶瓷废瓷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陶瓷废瓷消纳场所,推行陶瓷废瓷综合利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修复、更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淤泥、污物,未依照原样修复路面,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污染、损坏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摊点经营,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进行道路施工作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违反规定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违反规定摆放、吊挂、晾晒物品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摆放、吊挂、晾晒的物品以及工具;违反规定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未经审批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绿地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单位未按规定运输或者运输中丢弃、遗撒、泄漏未立即清除造成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运输垃圾,逾期不改正的,运输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懈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