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指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六)配套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