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水、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