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17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7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7年1月13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布局、外观设计、造型、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主要体现以坡屋顶、小青瓦、米黄色墙、吊脚楼、苗族图腾、木格窗、小青砖线条等为主基调的苗式建筑风格。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样本设计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选。
地上管线网箱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共场所周边应当适当设置体现苗族图腾文化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一)歌舞娱乐厅、音像店以及其他经营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广场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边居民的工作、生活;
(三)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加工生产、装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因抢修、抢险等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四)其他排放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擅自占用和毁损城市道路;
(三)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堆放物品;
(四)乱涂乱画、粘贴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五)焚烧和乱扔垃圾,排放或者倾倒废水、污水和废弃物;
(六)抛洒、泄漏渣土、沙石等散体物质;
(七)在公共绿地内晾晒衣物、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八)毁损城市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九)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灵堂;
(十)乱停乱放机动车,占道清洗车辆;
(十一)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