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