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布局、外观设计、造型、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主要体现以坡屋顶、小青瓦、米黄色墙、吊脚楼、苗族图腾、木格窗、小青砖线条等为主基调的苗式建筑风格。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样本设计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选。
Local Regulations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