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歌舞娱乐厅、音像店以及其他经营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广场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边居民的工作、生活;

(三)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加工生产、装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因抢修、抢险等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四)其他排放噪声污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