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6, 2017
- In force from
- June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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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法律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突出自治州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
自治州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Chapter 2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起草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六个月内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后二个月内提出。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二)立法的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
(四)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或者理由。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综合性的法规案,可以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的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分别委托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起草同一法规案,也可以将同一法规案的不同部分,分别委托不同的主体进行起草。
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规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Chapter 3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规案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不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Chapter 4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自治州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起十日内,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或者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是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外项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或者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报告及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需要,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的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Chapter 5规章的备案审查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前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自治州人民政府未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相应法规的议案,或者所提出的议案未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未能按时制定配套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正式文本及其说明;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在审查规章的过程中,若发现规章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审查会议。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到会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一致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审查意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五日内将反馈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规章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章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
Chapter 6其他规定
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书面报告、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办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应当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凉山日报》以及凉山人大网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凉山日报》以及凉山政府网刊登。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