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养护、维修公共汽车及客运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废弃的公共汽车设施没有及时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