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三)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的培训考试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