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1,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7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7年8月3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未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排除危险并及时整修。未排除危险、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代为整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基础设施设备,应当逐步改造。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拆除,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车辆所有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碎裂等损毁情况,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天气、损毁严重无法按期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
管线以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范围、时限等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清除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活动举办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散发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泄漏、散落载运物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影响环境或者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