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道路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范围、时限等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