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碎裂等损毁情况,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天气、损毁严重无法按期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

管线以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