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相关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相关城乡规划违反上一层级规划或者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拒不履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撤销相关规划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划监督检查职责,对应予发现、制止、查处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者查处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城乡规划方面的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方式、要求,征求、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对公众依法举报、控告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