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实施城乡规划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影响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三)对依法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规划条件及规划核实意见等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等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