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屋顶搭建建筑、修建花台(池)、观景台等超过原建筑设计荷载的设施;

(二)依附建筑物设置高耸构筑物、冷却塔、广告牌、锅炉、烟囱、通信接收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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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