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4,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7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6年12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东界以三川河与汾河流域的地表水分水岭为界,由东北向南方山县神堂沟-离石区黄土湾-后南沟-中阳县三角庄-獐鸣-石板上。
南界以南川河的南部分水岭与郭庄泉域为界,由西向东中阳县刘家庄-凤尾-王山底。
西界临县白文-堡子峪-碛口-柳林县孟门-军渡-前小成-惠家坪-中阳县暖泉-田家山。
北界以岚县普明河、临县湫水河与北川河地表分水岭为界,由西向东临县铁炉沟-杏花沟-方山县下代坡-西沟-神堂沟。
柳林泉域保护区包括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保护
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三)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四)新开凿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岩溶水井;
(五)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六)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八)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一)方山县西相王至大武北川河河谷段;
(二)离石区严村至车家湾小东川河河谷段;
(三)离石区上王营庄至田家会东川河河谷段;
(四)中阳县陈家湾水库至县城南川河河谷段;
(五)柳林县李家湾三川河河谷段。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利用河道、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
利用透水层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工原料、农药;
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五)禁止不同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
(一)严禁新开凿岩溶地下水井;
(二)对现有自流井进行封孔;
(三)揭露到岩溶地下水的勘探孔,必须在工程结束前封孔。
Chapter 3管理与监督
市、县(区)应当制定水体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地表水水质达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凿井。
(一)严重超采地下水的;
(二)水井分布过密的;
(三)发生特大干旱的;
(四)有替代水源的;
(五)影响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各类矿井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
(二)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
(三)带压开采煤矿不得降压排水采煤;
(四)采矿排水应当处理回用。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域保护区进行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
(四)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