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水上交通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