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从事经营性交通运输、渡口渡运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航水域,是指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报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