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缺陷责任期不低于一年。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维修或者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或者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者返工,维修或者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缺陷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