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编制、上报和下达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指导和监督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及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协调和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