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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