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In force为了保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