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6, 200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9
- Articles
- 13 articles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一)执行罚金、没收财产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及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二)在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没收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取保候审保证金;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和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缴的直接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本人的财物;
(四)依法没收的暂缓行政拘留保证金;
(五)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并且上缴国库的财产。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前款规定的罚没款和没收财产的拍卖、变价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法制、价格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负责对罚没财产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产处置申报制度,收入解缴制度,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物资验收、移交和保管登记制度,财产结算对帐制度。
(一)纯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交由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收兑;
(二)烟草、酒类、食盐、木材等专卖品交由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放射性危险物品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八)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假冒伪劣物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按规定处理。
前款各项所列罚没物资,有关部门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查。
(一)船舶、汽车等大宗动产;
(二)股票、票据、提单、企业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三)房屋、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
(四)专利、商标使用权等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前款规定物资,依法应当公开拍卖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不适宜公开拍卖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价格、质监等相关部门按质定价、变价处理;无法变价处理或者变价价值较低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决定将其用于公益捐赠。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罚没财产管理制度,造成罚没财产严重毁损、灭失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罚没财产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四)侵占、挪用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