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下列罚没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持有或者占有之日起15日内开列清单,连同权属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船舶、汽车等大宗动产;

(二)股票、票据、提单、企业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三)房屋、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

(四)专利、商标使用权等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