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Article 13Repealed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