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从事游泳、垂钓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运动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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