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经自治州、流域内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樟江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不严,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