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除应当遵守第三十七条(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空车候客时应当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应当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
(四)在出租汽车停靠点或者非禁止停车路段紧靠右边路沿停车,即停即走,不得滞留揽客;
(五)未经乘车人允许,不得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另载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