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依次进站停靠,有停靠站台的应当进入站台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或者站外带客;不得溜站拒载、中途甩客;

(二)按规定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的车费凭证;

(三)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的,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四)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劝阻乘车人吸烟和向车外抛撒垃圾;

(五)将拾得的遗失物及时归还乘车人;

(六)发现车内有危及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