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乘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乘车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携带未采取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

(四)携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五)胁迫或者强制驾驶人、乘务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乘车人应当主动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不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的,驾驶人、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乘车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驾驶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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