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变更公共汽车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经营者也应同时在相关站点及车内告知乘车人。

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时,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征用车辆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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