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准点和连续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车型、车辆数组织运营;

(三)按照规定设置客运服务标志;

(四)实行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在车上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

(五)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七)不得聘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

(八)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九)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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