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经营期限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转让前征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同意;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受让方经营权的期限为转让方剩余的期限。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两年内不得转让。禁止擅自转让或者以发包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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