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有科学合理的线路运营方案;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运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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