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扣押、隐匿中年妇女、老年妇女的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其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中年妇女、老年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