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新闻媒体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想道德教育;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化解家庭矛盾;

(五)公安部门依法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处理施暴人员;

(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家庭暴力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处理或者审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九)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客观、真实的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及个人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