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市、区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镇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每三年增补一次。
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改变主要绿化景观。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